第10章(2 / 6)
是自诉请求部分。”
“第一,请求贵院确认被告人安琼、安启盛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归还六位自诉人,并判处罚金300万元。”
“第二,请求贵院确认被告人苏荷犯虚假诉讼罪,且系诈骗罪的共犯,数罪并罚,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判处罚金100万元。”
“2021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安琼先后在网络上结识了自诉人张承龙、李善仁,张宝三等人,并与其成为恋人关系,步入婚姻,但实际上,安琼是以非法占有六位自诉人财产为目的,通过与其父安启盛签订的假租赁合同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转移财产,而后再以诉讼离婚的形式,与六位自诉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被告人苏荷作为执业律师,知法犯法,伙同安琼父女利用虚假诉讼,一并实行诈骗手段,应为共犯!”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六位自诉人的陈述及六份离婚纠纷的判决文书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性被告人的行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安琼、安启盛,苏荷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