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6 / 6)

程序,有一个非常离谱的错误,根据丰田区法院在一审时寄送给我方的《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明确写明案号为2024粤东0612登25120号。”

黄晨铭无语。

不过可能是案号写错了,法院工作那么繁杂,忙中出错不是很常见吗?

较真也不是这么较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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